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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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与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就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93-95号首层19铺的租赁关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广州市鸿运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93-95号首层19铺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 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支付从2018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租金(每月按3285.70元计算),此后的房屋使用费,由被告按照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时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参考价向原告支付至交还仓边路93-95号首层19铺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3.6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负担2413.6元,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