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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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借款本金216829.36元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 二、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6元,由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