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嘉德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营口嘉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9万元,并从2018年7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9.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营口嘉德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营口嘉德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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