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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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市天河区天园玉辉食品经营部 广州市天河区商业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园玉辉食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商业总公司交还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机关大院六号楼一楼服务部仓库之一; 二、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园玉辉食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商业总公司支付上述场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并交还上述场地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为5250元,2018年11月1日至腾空并交还上述场地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并按每月1050元的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商业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40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商业总公司负担2090元,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园玉辉食品经营部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