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借款本金89718.21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8月13日的利息2997.29元,罚息418.68元。2019年8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由二被告给付原告。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有权就被告***名下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F20150200064)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