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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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维华喷织厂 吴江万得利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新亚太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878543.31元并偿付截至2019年8月26日的罚息(含复利)267286.54元,以及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51358元; 三、如被告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凯宴牌小型汽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50元,由被告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