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赔偿款96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3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被告***负担10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分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