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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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商支行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商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5869.70元(截至2019年7月12日),并承担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8元,减半收取2944元,保全费2270元,521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