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竹县川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冠鑫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冠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价款7662727.6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8年9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二、驳回原告成都冠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30元,由原告成都冠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由被告***、***负担6543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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