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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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恒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2民初88号 原告:成都恒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匡礼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恒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恒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予原告成都恒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恒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伟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淳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