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354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年利率24%的标准以9637.4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5日、以9910.3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5日、以15547.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以1354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2025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7元,由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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