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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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支行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元、截止2019年5月21日利息1594.94元,合计99594.94元;并承担100000元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98000元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具体数额以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支行银行系统出账单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1197.50元,保全费1044元,合计224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