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中环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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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欧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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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中科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四川中科玻璃有限公司与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欧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环保设备买卖合同》、2017年3月22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和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8年6月25日解除”;

二、维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欧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四川中科玻璃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692000元”;

三、维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四川中科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欧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科玻璃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28元,由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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