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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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晋M*****车所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857.0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鄂F*****号车所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41999.54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川A*****号车所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26857.05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川A*****号车所投保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元; 五、原告***返还被告新绛县王宏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29000元; 六、上述一至五项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5510元,由原告***负担827元,被告***负担3857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