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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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交纳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5329.78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反诉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均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已分别预交,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