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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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诚鸣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海岛渔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海岛渔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诚鸣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700元; 二、被告武汉海岛渔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诚鸣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974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海岛渔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诚鸣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32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5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对被告武汉海岛渔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2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武汉海岛渔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