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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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27日的物业服务费9571.09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