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武汉花山和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花山和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8574.5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979元,由原告***负担2105元,由被告武汉花山和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