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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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吴扬经济损失453188(租金70000元+购买金蝉种苗246000元+工人工资30000元+父母工钱49978元+误工费用57210元)元。 案件受理费13448元,由原告吴扬负担8915元(已交纳),由被告***,第三人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33元(原告已缴纳,被告及第三人在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4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
裁判日期 | 2019-04-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