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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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汉泓邑甜言物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3,815元; 二、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汉泓邑甜言物语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第一次公告费32.5元及第二次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分公司、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