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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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浙江医院三墩院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29057.8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51691.9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91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2520元,由被告***负担11991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 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 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 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 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