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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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杭州博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19571798.68元。

二、确认被告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杭州博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1897526.1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博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5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32515元,由原告杭州博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6875元,由被告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5640元。原告杭州博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东宇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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