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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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218.32元,并给付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刘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 三、若被告刘珊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刘珊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SGPC52U1DF104779,发动机号为:130261502)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被告刘珊珊负担。 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刘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项红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方耕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