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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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084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4270元。 三、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以车牌号为浙J×××××;车架号为WBAVM3101BVN66651的汽车一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8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