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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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7民初5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杭州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2131.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其中2016年4月19日-2017年1月21日按20905.24元计算利息,2017年1月22日-2017年4月19日按905.24元计算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按52131.80元计算利息),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7民初53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杭州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320000元(计息至2018年11月1日),并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上诉人杭州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上诉人***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息随本清; 四、驳回上诉人杭州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5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817元,被上诉人***、上诉人杭州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8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6元,由上诉人杭州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负担9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4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