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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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108532.2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358.16元,复利0.18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此后罚息、复利按编号903002016个循字01152号《温州银行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64元,合计230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