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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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95454.83元和资金占用费(以95454.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计1168元,由***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