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
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
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212民催33号

申请人: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尊宝大厦银尊幢1609室。

法定代表人: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奚丽萍,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30005143669580、出票日期2018年11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5月24日、票据出票人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50元,由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春玲

审判员赵小萍

代理审判员付铎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金芳芳

裁判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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