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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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 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 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212民催33号 申请人: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尊宝大厦银尊幢1609室。 法定代表人: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奚丽萍,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30005143669580、出票日期2018年11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5月24日、票据出票人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50元,由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春玲 审判员赵小萍 代理审判员付铎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金芳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