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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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4044.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人民币4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57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72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737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