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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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915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原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撤销原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变更原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杭州杭春钢构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恒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修复费用918161.51元”; 五、驳回青岛恒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257元,由青岛恒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1元,由杭州杭春钢构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993元,青岛恒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4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1元,由杭州杭春钢构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393元,青岛恒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28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