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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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官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牧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民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官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飂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牧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谦,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官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牧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官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28.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谭爱华 审判员黄涛 审判员罗璇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章琴 书记员唐丽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