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卡号为62×××18的信用卡截至2019年11月5日的透支款本金81810.33元、利息8514.6元、滞纳金(违约金)17653.99元、其他费用6309.98元,合计114288.9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6日起根据领用合同约定计收至履行完毕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计1293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