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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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53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二、三、四项。即:浙江鼎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9.5万元;浙江鼎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利息(含罚息)6130052.02元(暂算至2015年6月30日,此后以94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浙江鼎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0万元;上海上景实业有限公司对浙江鼎龙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53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五、六项。 三、对浙江鼎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上景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向巨化集团有限公司清偿的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949.5万元本金部分,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巨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巨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按二审判决书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86元,由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各负担519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