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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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义乌市彩贵电子商行(经营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0元; 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义乌市彩贵电子商行、***立即停止侵犯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第1261155号“”、第26696734号“”、第63752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电池产品; 四、驳回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8060元,由义乌市彩贵电子商行、***共同负担116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彩贵电子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