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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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彩贵电子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第6375285号和第26696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R6P(5号)、R03P(7号)“HUAYUN”电池; 二、被告义乌市彩贵电子商行、***立即停止在电池产品上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装潢; 三、被告义乌市彩贵电子商行(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8060元,由被告义乌市彩贵电子商行、***共同负担11640元。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义乌市彩贵电子商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