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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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安徽为名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 舒城县万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舒城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赔偿原告舒城县万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48030元、施救费6500元、为司机何李垫付的医疗费2401.5元和误工费4143元,计261074.5元; 二、驳回原告舒城县万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舒城县万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65,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