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 西安隆基新能源有限公司 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西安隆基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XXXXXXXXXXXXX1486账户内的人民币存款共计4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