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城汇康(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银康健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银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畅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城汇康(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40万元;

二、被告中城汇康(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中城汇康(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0万元;

四、被告***对被告中城汇康(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中城汇康(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64.0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224.07元,由被告中城汇康(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2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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