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金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永利金石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20346号

原告:青岛永利金石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茂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山,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恩松,总经理。

原告青岛永利金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本院向被告无法送达,原告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现状,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驳回原告青岛永利金石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68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青岛永利金石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立萍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姚红梅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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