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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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泗洪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合计人民币271425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合计人民币69162.5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合计人民币69162.5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1元,保全费520元,合计8201元,由原告***、***负担235元,由被告***5576元,被告***负担1312.5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13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