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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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218594.75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7元,由被告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52元,由原告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负担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