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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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 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0281执38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 负责人:徐文霞,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777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案款后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0281执385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