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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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城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城阳永德利工贸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款项本金362109.62元,并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632元,由青岛城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