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 长沙奥克斯杜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长沙奥克斯杜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的二份《物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1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支付原告长沙奥克斯杜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04559元,扣除原告长沙奥克斯杜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所交的产品质量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共计20000元,尚应支付1845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长沙奥克斯杜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计2445元,由原告长沙奥克斯杜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8元,被告***负担1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