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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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项;

二、撤销(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九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九、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十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十、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十一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十二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十三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十三、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十四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85,2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0,208元,由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738元,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负担3,4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97元,由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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