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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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项; 二、撤销(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九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九、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十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十、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十一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十二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十三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十三、变更(2017)湘010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第十四项为“***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85,2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0,208元,由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738元,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负担3,4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97元,由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