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惠宁大药房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1500元,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1022.10元,合计232522.10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鉴定费3350元,折抵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用20000元之后,原告***应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6650元;

上述二项付款义务均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应收5147元,原告***负担309元。由被告***负担4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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