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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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菲代克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大名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垫付款4677579.22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对于上述第一项宁波菲代克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被告宁波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昊晟广告有限公司、***、***应按八分之一的比例予以分担;被告***应按八分之一的比例并扣除36742.60元后予以分担;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宁波大名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200元,由被告宁波菲代克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昊晟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