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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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福润佳源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崇明岛路支行 青岛融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融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崇明岛路支行借款本金4299500元、利息99689.29元(截至2019年6月24日数据)以及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青岛福润佳源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青岛融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崇明岛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62元,减半收取21781元,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崇明岛路支行负担784元,青岛融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997元,青岛福润佳源工贸有限公司、***、***、***、***、***对青岛融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