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资金13059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收益等。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位于荆州区九阳工业园龙海路东侧证号为荆州国用(2010)第**土地使用权。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73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