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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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60‰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若男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雅仕杰制衣有限公司、宁波永立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在6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波若男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雅仕杰制衣有限公司、宁波永立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004元,由被告***、宁波若男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雅仕杰制衣有限公司、宁波永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